平凉市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8-02 09:38:48

为建立健全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切实发挥考核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引导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比学赶超、竞相发展,努力推动全市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甘肃省开发区考核评价办法》《关于深化全市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管理改革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原则

1.注重实绩原则。把握园区发展阶段性特征,围绕经济实力、发展质量、产出效益等方面,着重突出增量、兼顾总量,准确反映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的发展现状与趋势,体现考核评价工作的导向性。

2.科学合理原则。指标体系设置坚持突出重点、科学合理、简单适用,尽量采用相关部门有统一口径的指标数据,与省上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相衔接,增强考核评价的可比性、可操作性和准确性。

3.客观公正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评价,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资料审核与现场核查相结合、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等方式,确保考核评价工作公开透明,结果客观公正。

二、评价对象

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华亭工业园区、静宁工业园区,泾川工业集中区、崇信县工业集中区、灵台县工业集中区、庄浪县工业集中区。

三、评价体系

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设置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设3类一级指标,分别为综合经济实力、管理与服务及加减分项,下设20项二级指标(含7项加减分指标)。

1.综合经济实力类10项指标。包括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量及增速、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量及增速、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增量及增速、主导产业增加值增量及增速、基础设施投资额增量及增速、经济贡献量及经济贡献率、制造业占工业增加值比重、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及土地产出率、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及用水量、研发经费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2.管理与服务类3项指标。包括园区管理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情况、安全生产。

3.加减分类7项指标。包括当年引进500强企业数、新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当年新增高新企业数、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双创”平台、优秀工业新产品及获奖表彰企业情况;“三化”改造推进情况3项加分项;发生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被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单位)通报批评或给予处理4项减分项。

四、评价标准

评价体系总权数为100,其中一级指标中“综合经济实力”权数为90,“管理与服务”权数为10。一级指标权数分解至相应的二级指标,加、减分项分值单列计算。

1.综合考评分值。为一级指标分值总和,一级指标分值为相关二级指标分值之和。单项指标分值采用内插法计算,对涉及增量和增速的指标,先分别计算增量和增速的单项指标得分,再按增量0.4和增速0.6的权重,加权计算该指标得分。

2.设加减分因素。按照单列的7项加减分项,对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相关情况进行加分或减分,加分项共3项,单项加分不超过5分;减分项共4项,每项减5分。

3.评优否决事项。园区当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被市级及以上部门(单位)通报批评或给予处理的,取消评定优秀等次资格。

五、评价结果及应用

1.由市工业园区(集中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结果,报市工业园区(集中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评价结果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工业园区(集中区),并抄送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2.设立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建设发展考核奖,通过“财政+”平台支持九大重点产业链发展资金予以统筹支持,对综合评价排名前2位的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分别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资金奖励或项目补助。

3.对综合评价存在减分事项以及综合评价排名后2位的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由市工业园区(集中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督促整改;对连续两年综合评价位列全市后1位的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由当地县(市、区)政府对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约谈警示。

六、组织实施

1.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评价工作由市工业园区(集中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发改、统计、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招商等相关部门对职能范围内的评价内容审核把关并量化打分。

2.各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要按照《平凉市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填报综合评价的原始数据并提供相关印证资料,并对考核数据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各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指导工业园区(集中区)做好数据统计核算,对指标取值来自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所在县(市、区)有关部门的,由相应部门提供或核实确认,共同做好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4.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市工业园区(集中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5.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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