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凉市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2-26 04:19:58

                  

平工信发20253

平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平凉市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

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信局、平凉工业园区经贸局:

现将《平凉市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平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月13日

 

 

 

 

 

 

平凉市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

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发挥绿色制造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推动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全市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信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平凉市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管理工作,梯度培育范围包括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工业节水型企业及工业节水型园区(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单位),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省、市两级联动的工业节水型企业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工业节水型企业的培育机制。

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

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

工业节水型企业是指采用先进节水工艺装备技术,节水管理水平高,单位产品用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再生水利用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工业企业,是建设绿色制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业节水型园区是指采取先进的水处理和循环利用技术,以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减少水污染为目标,节水意识超前,节水行动有力的工业园区,是工业节水型企业集聚的平台。

第三条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工业节水型企业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节水型园区培育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推动全市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四条平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负责平凉市绿色制造单位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评定市级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公布市级绿色制造单位,遴选推荐优秀绿色制造单位创建省级、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单位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平凉工业园区经贸局负责所在辖区绿色制造单位的培育、推荐和管理工作,建立本辖区绿色制造培育库,协助市工信局对平凉市绿色工厂进行指导和管理,共同支持企业建设绿色工厂,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为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统一平台。

 

第二章培育要求

 

 第六条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平凉工业园区经贸局将具备培育条件、有提升潜力、创建意愿强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形成培育库,制定梯度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工业节水型企业、工业节水型园区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培育库报市工信局备案,市工信局加强对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平凉工业园区经贸局和培育对象的支持指导。

第七条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2.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2.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2.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工业节水型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2.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工业节水型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

2.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章创建程序

 

第十二条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平凉工业园区经贸局应引导支持企业、园区开展绿色低碳转型升级,按照工信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及甘肃省工信厅《甘肃省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实施细则》等相关标准要求,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工业节水型企业、工业节水型园区培育库,并组织本辖区培育库内对象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后通过管理平台提交。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附件1)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可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平凉工业园区经贸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申报单位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于每年2月25日前,将本区绿色制造推荐名单通过管理平台报送至市工信局。

第十五条市工信局对县(市、区)推荐名单及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通过符合性审核的列入市级绿色制造单位培育库,并适时组织现场指导培育。

第十六条 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管理平台收到的申报材料,按照本管理办法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并按照“优中选优、严格把关”的原则,在充分征求县(市、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后,将本辖区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绿色制造单位推荐至市工信局。市工信局组织对各县(市、区)推荐的单位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年度公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市级层面绿色制造单位名单并予以发布。

第十七条绿色工厂创建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绿色工厂创建行业标准(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进行评价。

绿色工业园区创建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附件2)。申报省级绿色工业园区应为市级以上且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申报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应为省级以上且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行业指标体系(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进行评价,未发布的行业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附件3)进行评价。推荐的企业原则上应为同级层面绿色工厂,优先推荐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制造等行业以及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和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

工业节水型企业创建依据《工业节水型企业评价要求》(附件4)进行评价。优先推荐列入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且主要单位产品水耗达到国家节水型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先进水平的高耗水企业。

工业节水型园区创建依据《工业节水型园区评价要求》(附件5)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单位: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取消绿色制造单位资格的;

(四)在国家、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督查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实施动态跟踪机制。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应在每年4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附件6),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市工信局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现场抽查复核工作。

第二十条  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平凉工业园区经贸局应加强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开展对创建成效的持续跟踪和研究分析。如发现名单内单位存在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实时上报市工信局。

第二十一条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在每年度公布绿色制造单位时取消资格并进行公告:

(一)抽查、复核结果不合格,整改后(整改期90天)仍不合格的;

(二)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三)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四)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资格的;

(五)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或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六)不接受监督管理,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的;

(七)第十八条所提到情况的;

(八)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取消资格并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及时上报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并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市工信局对企业或园区提交的变更说明进行复核确认,变更后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取消绿色制造资格。对涉及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单位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平凉工业园区经贸局于每年推荐名单时,将调整意见统一上报。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本办法,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第三方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市工信局将加强对在本辖区开展业务第三方机构的业务指导,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平凉工业园区经贸局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第三方存在问题要及时上报。经查实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的第三方机构,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并上报省工信厅进行处理。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机构每年度开展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制造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节水型企业、工业节水型园区)分别不得超过10项。

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针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

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存在所举报事项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或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取消绿色制造单位资格,第三方机构存在所举报事项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五章配套机制

第二十五条平凉市绿色制造单位是省级绿色制造单位推荐的前置条件。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平凉工业园区经贸局要把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作为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实施绿色制造宣传推广行动,开展绿色制造培训,加强对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工作的政策支持。

(一)依据省上有关政策,向首次进入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体系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节水型企业、工业节水型园区最高奖励50万元。(同一年度内,单个申报单位被列为多种绿色制造单位的,享受其中一种奖励,奖励不叠加。)

(二)向金融机构优先推荐各级绿色制造单位,争取绿色金融产品支持。

第二十六条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把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作为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可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本地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扶持和指导政策,对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积极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用能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第二十七条参与我市绿色制造体系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发挥专业人员专业能力的支撑作用,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绿色制造单位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对绿色工厂、工业节水型企业的产品采购力度,工业节水型园区制定工业节水型企业支持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附件:1.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2.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

      3.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

      4.工业节水型企业评价要求

      5.工业节水型园区评价要求

      6.绿色制造单位动态管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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