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淘汰关停砖瓦轮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1-11-15 06:26:40


淘汰落后产能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为全面认真扎实整改落实甘肃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关于“平凉市未按时限完成砖瓦轮窑淘汰工作”的问题,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和工信部、生态环境部等十六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群众利益为目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拉网排查、分类施策,举一反三、全面整治,积极稳妥推进砖瓦轮窑企业淘汰关停工作,引导支持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实现转产升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目标

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导,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落实转产转型发展节能绿色建材的基础上,全市范围内所有砖瓦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全部于2021年12月底前落实关停措施;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淘汰关停工作。按照“取缔非法、淘汰落后、支持技改、提质增效”的专项整治总体思路,重点落实好三个“必须关停”。

1.未经审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或证照过期的烧结砖瓦轮窑生产企业必须淘汰关停;

2.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规定,属于淘汰类的烧结砖瓦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生产线必须关停转产;

3.在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以及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烧结砖瓦轮窑必须关停取缔。

三、整治原则

1.执行政策不搞“一刀切”,稳步稳妥推进砖瓦轮窑淘汰工作,切实保障辖区砖瓦产品市场供应,推动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2.引导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实现转产升级,做好后续接替产能培育,倡导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先进工艺,推动砖瓦行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3.落实县(市、区)政府主体责任,统一负责辖区砖瓦轮窑淘汰关停工作,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

四、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2110151115日)。各县(市、区)针对仍在生产的砖瓦轮窑企业,督促企业落实停产措施,制定淘汰关停砖瓦轮窑实施方案,下达《砖瓦轮窑生产设备淘汰告知书》,县(市、区)砖瓦轮窑淘汰关停方案11月20日前报市工信局备案。积极宣贯国家产业政策,做好宣传发动,凡列入淘汰关停的砖瓦轮窑都要在媒体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2.调查核实阶段(20211115日至1130日)。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政府明确牵头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砖瓦轮窑生产企业再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摸核查,逐企业拍照建档,确保不错报不漏报,调查核实情况由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报市工信局备案;同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制定具体的淘汰关停砖瓦轮窑企业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

3.组织实施阶段(2021121日至2022630日)。各县(市、区)对仍在生产的砖瓦轮窑企业,2021年12月底前全面落实关停措施,分类推进转产、淘汰、关闭工作。对采矿、环保、安全等手续齐全,愿意转产、升级改造的企业,积极引导企业转产升级改造,落实改造计划。对于采矿权到期、无能力改造的,督促企业严格把控时间节点自行拆除窑体、烟囱等生产设施,并拍照建档。对已落实关停措施但窑体等生产线尚未淘汰到位的企业,2022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生产线拆除工作,确保淘汰措施落实到位。

4.自查完善阶段(202271日至831日)。各县(市、区)政府对照制定的《实施方案》,对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全面进行自查,查漏补缺,完善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完善到位。

5.市级验收阶段(202291日至1031日)。各县(市、区)按照“改造一户、核查一户”和“淘汰一户、验收一户”的要求,全面完成核查验收。9月10日前由县(市、区)政府上报砖瓦轮窑淘汰关停自查验收报告并附相关佐证资料,由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淘汰关停砖瓦轮窑的现场检查和市级验收工作。

6.总结销号阶段(2022111日至1231日)。由市工信局牵头,于2022年11月底前完成整治工作总结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向市整改办报送砖瓦轮窑淘汰工作整改情况报告,12月底前申请完成省级验收销号工作。

五、工作分工

工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推进全市砖瓦轮窑专项整治工作。制订全市淘汰关停砖瓦轮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及时向各有关部门通报我市砖瓦轮窑专项整治工作信息;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各县(市、区)砖瓦轮窑专项整治工作进度;组织对关停淘汰企业的现场检查、核查,督促相关部门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组织开展全市关停淘汰砖瓦轮窑工作市级验收;汇总报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列入淘汰关停砖瓦轮窑企业的淘汰关停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排查摸底,了解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制订淘汰关停落后砖瓦轮窑工作计划,及时组织落实淘汰关停产能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全部拆除主体设备、生产线并通过市级有关部门的考核验收,同时统筹处理好关停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与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发改部门: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9号)要求,联合相关部门甄别淘汰落后砖瓦轮窑企业产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烧结砖瓦轮窑生产企业违法占地、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以及违反规划建设等行为出具认定意见;指导开展关停淘汰后的场地复垦工作;凡是砖瓦轮窑企业,一律不予办理采矿证延期手续。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及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大砖瓦轮窑企业淘汰关停过渡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核查砖瓦轮窑生产企业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被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相关企业新建或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排污许可证重新申领工作,监督关停过渡期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依法注销淘汰关停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依法查处污染环境、不符合环境评价要求的违法行为。

国网平凉供电公司:严格执行政府公布的落后产能企业差别电价政策、惩罚性电价政策;按照县(市、区)政府部署要求,负责依法依规对拒不执行企业采取相关措施强制停电,拆除淘汰关闭砖瓦轮窑企业公用线路上的供电设施。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砖瓦轮窑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砖瓦轮窑淘汰关停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充分认识淘汰关停砖瓦轮窑工作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淘汰关停砖瓦轮窑工作顺利开展。

2.精心组织,统筹安排部署。各县(市、区)要认真排查摸底辖区内砖瓦轮窑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加强分析研判,把握方式方法,对需要关闭、停产的企业,采取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做好群众稳定和突发事件化解处置工作,防止各类意外事件发生,确保经济社会稳定。

3.广泛宣传,充分发动群众。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对淘汰关停砖瓦轮窑工作进行全方位宣传和报道,营造舆论氛围,动员鼓励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发挥公众举报和媒体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合力。

4.整体联动,强化督导检查。由市工信局牵头负责,联合相关单位定期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进行通报,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难题深入研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各县(市、区)要建立整治工作台账,确定专人负责,实行工作月报制度,每月3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工信局。

5.加强监管,严防问题反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已淘汰关停砖瓦轮窑的动态监管,确保关闭到位,严防死灰复燃。同时,要积极引导相关企业按规定报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支持帮助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实现生产工艺转型升级。要根据《十六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精神,在资金、技术、价格等方面给予扶持。在金融政策、职工培训、盘活土地资源等方面给予支持。

联系人:孙  龙     电话:8215894  

传  真:8215379    邮箱:35217671@qq.com

附件:平政办发〔2021〕80号(工信)附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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