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2-07 10:52:46

2022年6月,甘肃省工信厅等8部门印发了《甘肃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共分为总则、基本条件、建设标准、认定程序、新设立化工园区、管理考核、附则等七个部分。《办法》就新设立化工园区的基本条件、申报资料、设立流程予以明确:

一、新设立化工园区应达到的基本条件

(一)承接列入国家或省级规划的化工项目。

(二)有明确的面积和四至范围,规划连片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有多个片区的,规划面积范围应处于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或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单独片区规划连片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

(三)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布局功能要求和相关专项规划。

(四)编制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机构应具有石化化工专业资质。发展总体规划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要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并通过专家论证。

(五)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或专家评审。

二、申请新设立化工园区应提交的资料

(一)化工园区设立申请文件,包括园区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园区主导产业、园区面积等内容;

(二)承接项目列入国家、省级规划文件;

(三)承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化工园区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的证明文件(化工园区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

(五)化工园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出具的园区选址符合第十四条第三款要求的审查意见;

(六)化工园区依法用地的证明文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三线一单”等证明材料,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复文件,合法供地证明等材料);

(七)化工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八)化工园区规划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九)化工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

(十)化工园区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

(十一)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二)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要求需准备的其他材料。

三、新设立化工园区流程

(一)拟设立化工园区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向省工信厅提出设立申请;

(二)由省工信厅牵头组织,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开展现场考察论证,达成一致同意意见后,省工信厅对拟设立化工园区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信厅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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